用康泰克制毒、民警沦为毒贩……江苏法院公布6起涉毒犯罪引关注
2019/06/25 12:42  新华报业网  顾敏  

  交汇点讯 “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6月2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全省毒品犯罪案件审理情况,2018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毒品犯罪案件4712件,审结5587件,同比均有下降。其中,5公斤以上毒品案件占比接近20%,涉甲基苯丙胺(冰毒)毒品案件数量占比为90%,远超海洛因等传统毒品,“互联网+物流”成为毒品犯罪重要手段。

  一同公布的6起涉毒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江苏省首例因制造毒品被判处死刑的重大毒品犯罪案件,驾车冲撞抗拒抓捕的毒品犯罪案件,非法设立用于组织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络平台案件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贩卖毒品案件等引人关注。

  用康泰克胶囊制毒,“绝命毒师“被判死刑

  2014年4、5月份,被告人金东岭与妻子马珍林纠集被告人靳星辰、刘全共谋使用康泰克胶囊研制并销售甲基苯丙胺(冰毒),商定由金东岭夫妇出资、靳星辰研制、刘全销售,所得利润三方平分。5月中旬,4人先后来到金东岭在泰州市姜堰区的租住处,又购买了制毒设备、原料等,由靳星辰使用刘全提供的康泰克胶囊研制甲基苯丙胺未果。

  同年5月下旬,刘全因故离开,被告人金东岭与靳星辰又共谋使用麻黄素研制甲基苯丙胺,所得利润均分。金东岭夫妇出资租房并购买了麻黄素等原材料,金东岭、靳星辰还向唐云、杨杰、方操超(均另案处理)学习了制毒方法,掌握了制造甲基苯丙胺的技术。同年6月下旬至10月下旬,向被告人涂钦昌、“诚信出素”等人购买麻黄素共计20余千克,由金东岭、靳星辰全部用以制造甲基苯丙胺(依据其制造方法,每克麻黄素约可合成出0.5克甲基苯丙胺),再由金东岭、马珍林、靳星辰共同通过网络联系并以快递方式销售给冯树刚(另案处理)等人。

  同年10月,靳星辰因故离开,被告人金东岭、马珍林继续通过网络销售甲基苯丙胺。同月下旬,金东岭、马珍林再次向涂钦昌购买了25千克麻黄素,并将其中约19千克用于制造甲基苯丙胺,后因恐罪行败露将所得制毒溶液销毁。同年12月中旬,金东岭在河北省献县租住房屋,安排马珍林用快递寄送2千克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至该租住处用于销售。

  同年12月23日,公安人员抓获金东岭,在其献县租住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988.6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7.39克。2014年12月30日、2015年3月17日,公安机关分别抓获靳星辰、刘全。

  经审理,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金东岭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靳星辰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涉案人员也均被判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金东岭等人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报送最高人民法院。今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被告人金东岭的死刑,6月21日,金东岭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评析: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为了牟取更加高额利润,把目光转向了制造毒品,导致制造毒品和制毒物品犯罪等源头性犯罪形势加剧。被告人金东岭等人通过网络购买制毒原料后,在泰州市大肆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并通过网络联系、快递邮寄方式销往外地,形成了制、运、贩一条龙的毒品犯罪模式,社会危害性极大,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和毒品数量,分别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的重刑,体现了对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从严惩处。

  毒贩驾车强行冲卡上演“警匪大片”

  被告人成正林伙同他人驾车从江苏省常州市出发,于2014年12月11日到达广东省惠州市,后成正林驾车至广东省陆丰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用于贩卖。当晚,成正林、卢沼华驾车运输毒品至陆丰市内湖高速收费站时被常州、陆丰两地公安民警拦截,成正林驾车冲卡。民警在鸣枪警告无效后开枪,当场击毙卢沼华、击伤成正林。经搜查,在成正林驾驶的轿车中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29911.65克。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成正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成正林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案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送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被告人成正林的死刑。

  案例评析:本案中两名贩毒人员购买了近30公斤冰毒用于贩卖,被公安机关在广东省陆丰市内湖收费站拦截后,被告人成正林驾车冲撞社会车辆及民警,造成多名民警受伤,抓捕民警在鸣枪示警后开枪,当场将成正林击伤,同车人员卢沼华击毙。成正林系累犯,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判处死刑罚当其罪。

  网络平台成毒友聚集地

  被告人梁力元于2016年底至2017年初期间,加入“名流汇”“CF中国”网络平台,在平台中以视频方式和他人共同吸食毒品冰毒。2017年3月,被告人梁力元主动联系网络技术员“OV”,重新架设“名流汇”视频网络平台,通过名流汇QQ群、名流汇QQ站务群对平台进行管理,交付网络维护费、服务器租赁费等,发展平台会员,对平台内的虚拟房间进行管理。经查,该平台在此期间以虚拟房间的形式组织大量吸毒人员在一起视频吸毒,吸毒人员在房间内发布“666”等聚众吸毒暗语,居住在苏州的陆洲、梁菊(已判刑)等人通过该平台达成毒品买卖意向并在线下交易毒品。

  被告人汪庆于2016年至案发,在组织吸毒活动的“名流汇”视频平台等非法网络中活动,并结识吸毒人员刘某某,后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间,接受刘某某的买毒请托,从平台结识的贩毒人员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并由上家通过快递方式将毒品直接邮寄给刘某某,三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4克,被告人汪庆获取差价900元。

  被告人梁力元于2017年5月9日,在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被抓获,公安机关在其越野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包,净重11.28克。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梁力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汪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梁力元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撤回上诉。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信息网络技术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极大便利了社会生活,但网络也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成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被告人梁力元重新架设并管理维护视频网络平台,发展平台会员,以虚拟房间的形式组织大量吸毒人员在一起视频吸毒,加速了吸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传播扩散,成为毒品犯罪滋生蔓延的温床,社会危害很大。梁力元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关于“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实施前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的情形,同时,该网站会员人数众多,加入会员需要视频吸毒验证,陆洲、梁菊等八名会员均因贩卖毒品被判刑,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民警竟成毒贩被判9年半

  2017年12月14日,李某某向高邮市公安局报告微信昵称为“天天拜佛”(系被告人骆力)的人有贩卖毒品嫌疑,高邮市公安局经审批后决定采取控制下交付。当月14日、15日,李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骆力约定以人民币7000元(含毒资和路费)购买一套甲基苯丙胺(冰毒),交货地点在高邮市临泽宾馆。2017年12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张卫东(系公安民警)、骆力从盐城市坐车到高邮市临泽镇临泽宾馆,被告人骆力先到该宾馆301房间与李某某见面,看到毒资后打电话给被告人张卫东,被告人张卫东来到301房间后将甲基苯丙胺交给李某某,拿到毒资7000元(系高邮市公安局事先准备)后下楼。高邮市公安局在宾馆楼下抓获被告人张卫东,从宾馆三楼抓获被告人骆力,从李某某处提取甲基苯丙胺23.66克。

  高邮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卫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骆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卫东提出上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毒品犯罪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国家工作人员本应自觉抵制毒品、积极参与禁毒斗争。但是近年来,国家公职人员吸毒或者涉足毒品犯罪的情况偶有发生,严重败坏党风政风、社会风气,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本案张卫东系公安民警,知法犯法,法院根据张卫东系国家工作人员这一情节,依法予以从严惩处,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毒品犯罪的态度。

  交汇点记者 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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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纪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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