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儿子开车门引发事故,30余万元损失如何分担
2019/05/28 21:10  昆山市人民法院  

  近年来,因家用轿车“开车门”不当而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开车门这么一个不起眼的“小动作”,其中却隐藏着很多的安全隐患,造成的事故损伤一般也都比较严重,加之近些年电动车数量急剧增长,车速普遍过快,也让此类事故损失进一步升级。近日,昆山法院周市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因未成年人开车门而导致的交通事故,其中关于责任的分担值得关注。

  2017年11月的某天,市民罗某驾驶小轿车送其15岁的儿子小罗上学,刚到校门口,因上学时间已到,小罗着急下车,未经仔细观察,就瞬间打开了车门,正好与后方张某驾驶的电瓶车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倒地受伤,电瓶车受损。罗某随即报警,之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因该次事故导致右股骨颈骨折行全髋关节置换手术后评为九级伤残。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驾驶人罗某负次要责任,其子小罗负主要责任,张某无责任。交警部门对赔偿事宜进行了调解,因对赔偿金额争议较大,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便将罗某及其子小罗,还有罗某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9万余元。

  法庭上,关于事故发生及责任的认定,双方均不持异议。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法院最终认定为322309.51元,其中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医疗费用责任限额项下损失1万元,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费用赔偿11万元,合计12万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垫付。超出交强险部分的202309.51元赔偿责任的分配,成了本案的焦点。

  法院经一审、二审审理后认为,罗某作为车辆驾驶者,对停驶时间、地点均由其控制,应在其子下车时候用反光镜观察后方,并有责任提醒、告诫其子谨慎注意,其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开车门时也负有谨慎注意义务,故在交警认定事故责任的基础上考虑其子为未成年人的因素,由罗某承担70%责任,其子承担30%责任,即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损失202309.51元,由罗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41616.66元。由其子30%的责任,即赔偿60692.85元。

  对于小罗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法院认为罗某其子下车的地点、时间父子二人存在意思联络,双方主观上存在共同过失,属于共同侵权,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罗某父子共同侵权,保险公司对罗某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外的连带赔偿责任承担保险责任,即小罗的赔偿责任也由保险公司承担,因此保险公司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202309.51元在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保险公司有权向罗某其子小罗追偿。

  法官提醒:本案是典型的由于开车门疏于观察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在日常的生活中,不管是驾驶人还是乘车人,都应最大限度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再开车门,避免不必要的危险事件。同时,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保持安全车速,提高安全意识,尤其是有未成年以及老年人乘车的情况下,更要小心谨慎,共建和谐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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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纪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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