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撕毁的证据材料。本文图片均来自济南中院微信公众号
在山东德州庆云法院审理的一起亲兄弟共有纠纷案件中,承办法官多次调解无果后,依法判决被告刘某甲向其兄弟刘某乙支付拆迁补偿款5900余元。被告刘某甲认为判决书中对事实认定部分有错误,但其既未按法定程序上诉,也未提出申诉,而是多次到法院无理纠缠、吵闹承办法官,撕毁证据材料,要求按其意思改变判决,严重妨碍了正常民事诉讼和工作秩序。
向其宣读处罚决定。
为维护法律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庆云法院依法对刘某甲作出拘留10日,罚款10000元的处罚。
普法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