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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华为标识、仿冒海澜之家...江苏发布第二批仿冒混淆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2021/04/29 12:40  交汇点新闻  

  交汇点讯 知名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商业标识是消费者选择商品和服务的重要依据之一。仿冒混淆行为不仅侵害企业的知识产权,而且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两反两保”行动方案,江苏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严厉打击仿冒混淆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取得良好成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了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4月29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今年第二批江苏省仿冒混淆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案例一

  张家港市查处某公司仿冒他人

  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A公司官网网址“https:// www.***jx.com”与在国内主板上市的B公司官网网址“https:// www.***.com”相比十分近似,仅在域名的主体部分后多了“jx”两个字母,且A公司与B公司同处饮料机械行业。

  经查,A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此前曾经在B公司工作多年,在其任职期间注册了“***jx.com”的域名,离职后便创建了该网站销售机械类产品。同时,A公司未经B公司同意,在网站内的“新闻动态”中引用了大量B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和官网中的文章、图片,且A公司网站首页显著位置的红色横幅广告和B公司改版前官网横幅广告近似。而“***”是B公司的注册商标,多年来该公司已投入巨资对“***”“***.com”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并且该公司的产品“***牌吹灌旋一体化生产线”曾先后获得江苏名牌产品、苏州名牌产品称号,“***”商标曾获江苏省著名商标、苏州市知名商标称号。“***.com”域名的主体部分在饮料机械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

  法律及处罚依据

  A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B公司存在特定联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的混淆行为。此案正在处理中。

  案例二

  南京市鼓楼区查处某生物科技公司

  擅用美国梅奥诊所名称商业混淆案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美国梅奥诊所(MAYO CLINIC)、梅约( 梅奥)医药教育及研究基金会(以下简称梅约基金会)举报,称江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

  经查,美国梅奥诊所于1863年在美国创立,总部位于美国明尼苏达州洛彻斯特市,是美国最好的医院之一,在世界上有着非常高的知名度。梅约基金会持有和负责管理美国梅奥诊所的知识产权。梅约基金会在中国取得了“MAYO”、“三面盾牌标志”、“MAYO CLINIC”商标注册证,但美国梅奥诊所及梅约( 梅奥)基金会并没有产品在国内销售。

  当事人从加拿大进口婴幼儿滴剂系列商品和苹果多酚固体饮料,自行设计了带有“MAYO NUTRITION”及“三面盾牌”组合商标图片(与梅约基金会在中国取得的商标图片近似)的产品外包装,并委托他人印制并包装。当事人在销售其产品时发放的宣传资料中“梅奥(美国)儿童营养学会推荐产品”字样。

  另查明,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公司网站、微博上使用“MAYO Nutrition是来源于北美的高端营养品牌,拥有专业的产品体系和服务体系”、“传承美国梅奥140年管理体系……”、“四大国际研发中心:明尼苏达州、佛罗里达州……”、“梅奥品牌故事--MAYO Nutrition是来源于……依托梅奥(美国)儿童营养学会……梅奥(美国)儿童营养学会致力于婴幼儿营养及微生态领域的研究和应用,拥有世界顶级的研发中心、专家团队,以及丰富的临床经验,是美国儿童营养领域颇具权威的组织” 等表述,在其京东店铺“MAYO Nutrition官方旗舰店”、淘宝店铺“MAYO Nutrition官方企业店”产品页面使用“传承美国梅奥百年营养体系—美国FDA欧洲食品安全局双认证菌株”字样。

  当事人从2019年1月份开始进口并销售上述产品,销售金额8,543,036.13元。

  法律及处罚依据

  当事人未经美国梅奥诊所(MAYO CLINIC)、梅约基金会的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使用与权利人近似的商标,擅自在自己宣传资料、微信公众号、公司网站、京东和淘宝店铺中多次使用“美国梅奥”、“梅奥(美国)儿童营养学会”、“梅奥Mayo传承140年健康管理体系……”等字样,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与美国梅奥诊所(MAYO CLINIC)、梅约基金会存在特定联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 构成“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鉴于美国梅奥诊所(MAYO CLINIC)、梅约基金会并未有产品在国内销售,不足以产生商品商标上的混淆结果,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7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昆山市查处某自动化设备公司网络混淆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昆山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发现,通过百度搜索“基恩士一级代理”关键词,搜索结果显示在某自动化设备公司网站中,有“日本恩基士kenyence”分类,其中有多款基恩士产品介绍宣传,包括“基恩士keyence测量”、“基恩士keyence传感”、 “基恩士keyence光纤”、“基恩士keyence光电”、“基恩士keyence压力”、“基恩士keyence流量”、“基恩士keyence视觉”、“基恩士keyence位移”、 “基恩士keyence触摸”、“基恩士keyence控制”、“基恩士keyence P”、“基恩士keyence记录”,其子页面包含基恩士kenyence FU-44TZ等多型号产品的目录及介绍。

  经查,当事人未获得基恩士(中国)有限公司代理授权,其销售的基恩士产品系从别处购进。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计销售了两笔基恩士产品,合计18,500元。其百度关键词链接以及涉案网页页面是其在仪器仪表网开通账号后雇佣第三方制作并发布的,开通账号的费用为3000元,广告制作费用为0元。当事人与百度并无关于关键词搜索相关的合约。当事人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在案发后主动改正了广告页面。

  法律及处罚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昆山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1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南通市通州区查处某布艺经营部

  仿冒海澜之家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对通州区某布艺经营部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店招、收银台背景墙、店内名片、南北展板、产品样布吊牌等处均印有“HLA 海澜家纺”等字样。经查,“海澜之家”、“HLA”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商标,曾于2009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

  当事人在未获得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使用的“海澜家纺”标识图样与“海澜之家”标识图样近似,足以使人产生误认。

  法律及处罚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苏州市姑苏区查处某公司

  商标侵权及实施混淆行为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LEGO”、“乐高”等注册商标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高公司”)所持有,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当事人通过乐高玩具器材,开展积木搭建和机器人编程培训活动。

  当事人未获得“乐高”商标权利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的授权与许可,擅自在其店铺装修、宣传海报、微信公众号及大众点评店铺中,多处使用“LEGO”、“LEGO technology CLUB乐高科技俱乐部”等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标识,并在海报、微信公众号中多处介绍“乐高”、“LEGO”、“乐高教育”相关内容,引人误认为与乐高公司存在特定联系。

  法律及处罚依据

  当事人未经乐高公司许可,擅自在店铺宣传材料以及微信公众号、大众点评店铺等处使用与乐高公司注册的相同和近似的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当事人通过“乐高”品牌玩具器材,开展积木搭建和机器人编程培训活动,多次宣传“乐高”、“LEGO”、“乐高教育”等相关内容,引人误认为与乐高公司存在特定联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混淆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能够确认的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南京市江宁区查处某水果商行

  仿冒17.5°橙子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某水果商行销售仿冒的17.5°橙子,并提供了其获取专利的17.5°橙子外包装设计图样及实物样品。

  经查,17.5°橙子外包装箱系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知名商品包装。当事人从湖南省新宁县黄龙镇农业合作社的果农处购进新鲜脐橙,并从他人手中购进标称为“17.6°橙”的外包装箱,经过简单套装后销售,销售的17.6°橙子外包装箱上有“橙子图案+绿色周边”的整体设计形象,还有“17.6°橙、Sweet/Sour+箭头、17.6°ORANGE、黄金糖酸比•自然熟•高品质”的文字加图案的组合内容(突出放大显示)。经与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获取专利的17.5°橙子的外包装箱进行比对,除包装箱造型、尺寸、17.6°与17.5°字样略有不同外,其他基本一致,已经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法律及处罚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36,300元、没收2025个17.6°橙子外包装箱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兴化市查处某公司仿冒阳澄湖大闸蟹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公司正在销售未经授权的阳澄湖大闸蟹包装的大闸蟹,故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制作螃蟹提货卡并定制包装盒、蟹扣(防伪溯源标签),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产地兴化市安丰镇的螃蟹,谎称为“阳澄湖大闸蟹”,并在大闸蟹提货卡上写有“阳澄湖大闸蟹”等字样,包装盒上标有“阳澄湖大闸蟹”、“至臻之礼、阳澄至宝”,“产于阳澄湖”等字样。扫描蟹扣图片、图片二维码,网页中显示“紫渔阳澄湖大闸蟹”、“紫渔牌大闸蟹”等字样。阳澄湖大闸蟹、紫渔及图形为注册商标,其商标权利人从未授权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定制阳澄湖大闸蟹包装盒和防伪溯源标签的行为,侵犯了阳澄湖大闸蟹、紫渔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当事人自制阳澄湖螃蟹提货卡进行销售,通过定制的阳澄湖大闸蟹包装盒和紫渔及图形的防伪溯源标签包装产地为兴化市安丰镇的螃蟹,足以引人误认为当事人销售的大闸蟹为阳澄湖大闸蟹。

  法律及处罚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混淆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兴化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000元,没收违法商品变价款900元,没收3421只阳澄湖大闸蟹包装盒、50,000只防伪溯源标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无锡查处某公司擅用华为品牌标识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对某通信科技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铺门头及店内灯箱装潢有HUAWEI文字和图标构成的华为品牌标识。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相应授权,自行制作并擅自使用具有影响力的华为品牌标识作为装潢,且未经变更登记擅自将住所进行了变更。经执法机关释法,当事人及时在店铺内公示公告,告知消费者其并非华为授权体验店,只是销售华为品牌电子产品,并自行拆除上述标识。

  截至案发,当事人所售华为品牌电子产品营业额共计94,562元。

  法律及处罚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了“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和“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住所”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共计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许海燕 洪叶

  新华日报全媒体经济新闻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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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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