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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被“毒枭”利用运毒,国家工作人员贩毒……江苏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0/06/23 15:07  交汇点新闻  顾敏  

  交汇点讯 6月2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6·26国际禁毒日”之际,公布六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包括大宗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未成年人被“毒枭”利用运输毒品案件,江苏首例贩卖新型毒品“小树枝”案件,利用信息网络走私、贩卖新型毒品案件,以吸食为目的从国外零包走私毒品案件和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案件等。

  (一)姚某军、李某波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32公斤被依法严惩

  简要案情:2014年春节后,被告人姚某军、李某波、花某田、陆某华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单独或相互结伙从广东省低价购进甲基苯丙胺(冰毒)运输至江苏省东台市、兴化市后,高价贩卖给潘某等人,被告人范某刚帮助陆某华运输、贩卖毒品。其中,姚某军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共计32324.67克;李某波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共计32250克;花某田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共计29250克;陆某华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共计9890克。被告人程某香在姚某军被抓获后,接管其在兴化的毒品交易,伙同他人贩卖毒品13043.38克。范某刚伙同他人贩卖毒品共计66克。六被告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缴获甲基苯丙胺13余公斤。

  裁判结果: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姚某军、李某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花某田、陆某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二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宣判后,六被告人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花某田、陆某华的死缓刑。201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姚某军、李某波的死刑。

  案例评析:本案被告人姚某军、李某波等人多次通过将毒品藏进香烟盒、牛奶箱等伪装后开车运回泰州,还将12余公斤甲基苯丙胺藏入家具中通过物流托运至泰州,企图逃避打击。本案被告人众多,不到半年时间就贩卖、运输毒品多达32公斤,在泰州地区形成较大影响力的贩毒网络,社会危害性极大,法院依法判处两名被告人死刑、两名被告人死缓,体现对大宗毒品犯罪的从重打击,对震慑毒品犯罪分子和预防毒品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二)邓某、邓某明运输毒品案

  ——未成年人被“毒枭”利用运输毒品

  简要案情:被告人邓某、邓某明(案发时均系未成年人)等人受李某仙指使和利诱帮其运输毒品海洛因至南京。2017年10月16日,李某仙在云南省建水火车站附近将装有约1400克海洛因的背包交给邓某等人,邓某伙同他人携带该背包乘坐火车辗转至南京市,将海洛因交给购毒人员。2017年12月17日,李某仙在云南省昆明市长途汽车站附近将装有约1750克海洛因的背包分别交给邓某和邓某明。次日,二人分别携带装有海洛因的背包从昆明市乘坐飞机至南京市,将海洛因交给购毒人员。后二被告人分别在云南、浙江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某犯运输毒品罪,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邓某明犯运输毒品罪,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邓某、邓某明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无稳定经济来源,又追求高消费,在毒品犯罪分子许诺给予报酬的情况下,经不起经济利益诱惑,被毒品犯罪分子所利用。此案给我们的警示是,对未成年人被利用实施毒品犯罪的,在依法打击的同时,也要注重探寻犯罪原因,加强社会治理和法治宣传,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其文化水平,培养必要劳动技能,通过自力更生立足社会,避免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

  (三)朱某军贩卖毒品案

  ——江苏首例贩卖新型毒品“小树枝”犯罪案件;通过网络和快递自制自销,青少年为主要吸食人群

  简要案情:被告人朱某军向他人购买含3-甲基-2-[1-(4-氟苄基)吲唑-3-甲酰氨基]丁酸甲酯(以下简称AMB-FUBINACA)的粉状原料后,在网上学习“小树枝”制作视频教程、购买碳粉、粘粉等辅料,在家中将前述粉状原料压制成“小树枝”成品,每根成品重量约为0.1克,并通过在酒吧散发名片、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等方式宣传销售。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军联系下家后通知其父朱某兵(另案处理)送货或通过滴滴快车、快递等方式进行配送,共计向吸毒人员贩卖“小树枝”59次119根,共约11.9克,从中非法获利2315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朱某军家中扣押“小树枝”成品42.49克、“小树枝”原料49.48克;在其父朱某兵的车内扣押“小树枝”成品1.10克。经鉴定,上述“小树枝”成品及原料中均含有AMB-FUBINACA成分,其中“小树枝”成品中AMB-FUBINACA成分为0.66%至0.87%不等,“小树枝”原料中AMB-FUBINACA成分为1.64%。

  裁判结果: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某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朱某军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小树枝”是近年来在夜店、酒吧等场所盛行的一种外观似树枝的第三代毒品,其中含有的3-甲基-2-[1-(4-氟苄基)吲唑-3-甲酰氨基]丁酸甲酯(AMB-FUBINACA)成分属于合成大麻素,已于2018年8月16日被列入我国《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本案被告人朱某军利用网络和快递自制自销“小树枝”,犯罪手段极具隐蔽性,贩卖时更是宣传“无害”“不成瘾”,但实际上,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印发的《3种合成大麻素依赖性折算表》,AMB-FUBINACA与海洛因的依赖性折算标准为1克该物质相当于5.5克海洛因,致幻性、成瘾性远远大于海洛因。在审理中发现,“小树枝”购买人群主要集中于17岁到28岁的青少年,由于其在国外未被列管,从国外回来的留学生也是吸食的重点人群,许多人甚至不知晓它们也是毒品。该案的判决,体现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新型毒品犯罪的态度,亦对广大青少年,特别是留学生具有警示作用。

  (四)黄某辉等人走私、贩卖毒品案

  ——利用信息网络走私、贩卖“聪明药”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简要案情:2019年4、5月间,被告人黄某辉通过网络结识了境外自称“Sandy”的印度人,在明知莫达非尼系国家管制精神药品的情况下,出于贩卖目的,于同年5月6日与“Sandy”商定以2480元的价格购买阿莫达非尼(主要成分为莫达非尼,英文名称Modafinil)及其它药品货源,通过支付宝扫描收款二维码向对方支付2480元货款,并约定将上述药品从印度邮寄入境。同月23日,公安人员将收取入境包裹的黄某辉抓获,并从包裹内查获阿莫达非尼片剂500粒,后在黄某辉的宿舍内又查获阿莫达非尼片剂55粒。经鉴定,送检的阿莫达非尼片剂每粒的平均质量为270毫克,莫达非尼成分平均含量为55.6%。

  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黄某辉、陈某城、谢某辉、陈某昌、万某明知莫达非尼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网络路径发布出售阿莫达非尼、莫达非尼信息,利用微信、支付宝、淘宝网与购毒人员联系,约定交易数量和价格,收取货款,并通过快递将药物发送至购毒人员指定的地址,或之后联系上家购买货源,再由上家直接发货至购毒人员指定的地址。通过上述方式,黄某辉贩卖97起阿莫达非尼2970粒,收取人民币11688元;陈某城等四被告人分别贩卖阿莫达非尼3700粒至950粒不等。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购毒人员处查获了陈某城贩卖的70粒莫达非尼片剂。经鉴定,送检的莫达非尼每片的平均质量为640毫克,莫达非尼成分平均含量为62.23%。

  裁判结果: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辉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陈某城等四人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五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聪明药”阿莫达非尼主要成分为莫达非尼,是一种只供精神病医生使用的觉醒促进剂,该药使用不当会使人产生躁狂、妄想、幻觉、自杀和攻击行为,属于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范畴。本案中相关被告人出于非医疗目的通过网络向不特定人员贩卖该药物,波及范围广泛,客观上使该管制类精神药品脱离监管,面临被滥用的风险,且该药被购买者长期服用或者滥用,会使人形成瘾癖,并可能引发其他的严重后果。对于此类走私、贩卖莫达非尼等新型毒品的行为应当予以依法惩处。

  (五)于某走私毒品案

  ——以吸食为目的走私少量毒品大麻油亦构成犯罪

  简要案情:2018年,被告人于某经人介绍,与微信名为“BiuBiu”的美国大麻油供货人加为微信好友。2019年1月16日,于某通过微信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BiuBiu”购买大麻油一支用于吸食,并将其当时的租住地及手机号告知对方,作为收件地址和联系电话。后“BiuBiu”将大麻油藏匿在一桶蛋卷中邮寄入境,以“李某贵”的姓名及身份信息作为收件人,随后将快件单号、收件人姓名告知于某。上述快件于2019年2月22日被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查获,从快件内查获大麻油0.6克。经鉴定,从中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裁判结果: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于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于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近年来,受西方“大麻文化”的传播渗透,大麻类毒品犯罪呈增长之势。大麻毒品形态多样,除较常见的大麻叶外,还出现电子烟烟油,糖果、爆米花食物等形态,对青少年极具诱惑性,加之披上“吸食大麻即追求时尚”等虚伪外衣,极易使青少年放松警惕,淡化对大麻毒品危害性的认识。本案查获的大麻油以电子烟烟油形态呈现,是大麻植物的浓缩液体提取物,于某出于好奇心和侥幸心理,通过微信向国外卖家求购少量用于吸食,已经触碰到国家海关监管、对毒品管制的红线,应受刑罚处罚。法院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情节,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依法判处其拘役三个月。

  (六)刘某铄贩卖毒品一案

  ——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

  简要案情:2019年八九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铄(捕前系江苏省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属事业单位灌云县林牧业执法大队职工)在灌云县伊山镇王圩村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约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10月,刘某铄在灌云县老供电公司门口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周某约0.3克甲基苯丙胺。

  裁判结果: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某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被告人刘某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本应自觉抵制毒品,积极与毒品犯罪作斗争,却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严重损害国家公职人员的形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刘某铄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其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1300元,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既体现了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贩卖毒品罪的从严打击,又体现了对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被告人的从宽处理。

  交汇点记者 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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