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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触典”独立成编,《民法典》这样保护你的人格权
2020/06/11 16:36  新华报业网  

  交汇点讯 近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一个格外醒目的“人”字——人格权首次独立成编,这被称为民法典编纂最大的创新和亮点之一。

  人格权之于人民,是权利的宣言书。 6章、51条、近5000字的篇幅,首次“触典”的人格权编,不仅是将以往散落在民法各处的人格权利“整理收纳”,更是通过对公民人格权的庄严确认与严格保护,彰显“人的价值”,传达出民法典对个人的关爱——要让每个人活得更有尊严。

  独立成编凸显“人的价值”

  谈到每个人所拥有的权利,很多人可能会想到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等。其实,这些权利都有一个共同的称呼——人格权。人格权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力。

  在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立法发展研究所所长刘克希看来,人格权编可谓我国民法典“亮点中的亮点”。4年来,他所在的研究所就民法典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建议30份,共计55万字。“在人格权编的51条条文中,超过一半的条文采纳了我们的有关立法建议。”

  他认为,人格权独立成编的价值在于更充分地保护我国民事主体的人格权,有利于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更好地落到实处,较好地反映了《世界人权宣言》核心条文第三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在中国的实践,是我国立法的重大创新,为世界法律文明作出贡献。

  从这一立法创新背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眭泓明读出了我国注重人的精神本性与精神追求的更深层次的人文关怀。“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已经从吃饱穿暖变成了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将人格权单独成编,让人格尊严得到全面保护,是对人民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回应,彰显了我国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也体现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而对于司法实务界来说,人格权编不仅是一个权利宣言,更具有裁判规则和行为指引上的意义。记者了解到,目前江苏省高院正在对照民法典,按照不同案件类型编制案件审理指引,从而更好地指导法院审判实践。江苏省高院民一庭法官杨晓告诉记者,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人格权救济常常通过侵权责任法实现,即权益受到损害再来主张维权。人格权编的积极确权,为法院审理人格权纠纷提供了明确依据,当人格权存在受损的风险或危险时,权利人即可主张要求行为人消除危险,不需要举证侵权造成的损害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比如个人号码在网上被擅自公开,过去可能要举证证明网站或发布者构成侵权,但现在权利人依据人格权编直接就可主张网站删除个人信息,这样的保护显然更积极、更有力度。”

  他还注意到,对于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等多种人格权利的典型侵权形态和免责事由,民法典进行了非常详尽的规定。“这说明,民法典并不仅是写给法律工作者看的,也是写给广大老百姓看的,具有行为指引和行为规范的功能。”

  “安宁权”入法保障“不被打扰”

  各种频发的骚扰电话、短信、强制弹窗广告以及噪音、烟尘等各种环境污染等,让人烦不胜烦,却又无计可施?人格权编明确:这些行为都是对个人生活“安宁权”的侵害。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费蜜告诉记者,现实生活中,个人隐私权被侵犯的现象非常普遍,但是诉诸法律的并不多见。“我自己就遭遇过不少,比如才给小孩报了一个课外培训班,很快就会接到各种教育机构打来的骚扰电话。”她初步统计发现,2014年以来,徐州地区以隐私权为案由的案件仅有10多件。案例鲜有的背后,折射出隐私权保护的困境。“针对隐私权受损进行起诉,不仅取证难,而且受害结果很难界定。”费蜜说。

  民法典首次对“隐私”作出清晰的法律界定,即“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尤其是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进一步丰富充实了隐私权的内涵和适用保护范围。费蜜说,这意味着,侵犯隐私权不仅局限于此前人们熟知的各种非法获取、泄露个人“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的行为,“午夜来电”、弹窗广告、广告传单等任何可能破坏个人生活安宁或构成严重扰民的社会现象,也可被认定为侵权行为。“比如广场舞扰民,过去最多只能借助相邻权中来维权,举证门槛高、难度大,现在可以直接依据安宁权来维权。”

  眭泓明告诉记者,由于以往法律对于隐私权的界定过于模糊笼统,在隐私权侵权案件审理时容易出现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很多按照名誉权侵权来判”。此次民法典不仅明确隐私权的内涵,还列举了5种具体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方式,并设置了兜底条款,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回应了当下审判实践的需要。

  隐私权的延续性保护,也是他关注的重点之一。此前上海踩踏事件发生后,就曾在网上掀起了保护死者隐私权的讨论。根据民法典第994条,死者的隐私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捍卫了死者的人格利益,更彰显了法律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和对天理公道的捍卫。”眭泓明说。

  周全保护拧紧个人信息“安全阀”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早已不是新鲜话题。相关统计显示,过半网民有过个人身份信息和网上活动信息被泄露的遭遇,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

  但与之相对的,是司法保护的乏力。杨晓坦言,与现实需求相比,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供给明显不足,导致法官在面对新类型案件时常觉得“捉襟见肘”。“比如,公民个人的电话号码被擅自公开到网上,以往法官可能勉强会往隐私权上靠,但是作为被身边亲朋好友所熟知的个人信息,与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有着明显区别。”类似的维权困境,将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施行而得到改善。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从权利确认到侵权救济进行详细规定,明确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构成了对个人信息相对完善的私法保护。

  南京中院研究室法官孙政发现,为了解决信息技术发展对个人信息保护带来的挑战,民法典进行了不少制度创新,新增的人格权禁令等制度便是其中之一。“现代社会,互联网对损害后果具有一种无限放大效应,个人信息一旦在网上发布,几秒之内就可实现全球范围内传播,一旦造成损害将如覆水难收。”他告诉记者,禁令制度可以在判决前给予当事人一种临时救济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和扩大。“这对于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有效预防侵害人格权损害后果的发生,尤其是有效制止网络侵权行为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此外,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同时,民法典也为平衡民事主体权益保护和信息技术发展与应用之间的关系,保障数据合法合理的流通和共享留出足够的空间。“过度保护个人信息,就会加重数据开发者的责任和义务,妨碍数据价值的实现和数字经济的发展。”杨晓注意到,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定了免责事由,比如处理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为维护公共利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等,“这对于促进我国数字经济高速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不过他也提出,对于民法典提出的“合法公开”等概念,还有待于在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交汇点记者 顾敏

  图片来源 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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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顾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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