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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2万元!全国首例省政府作为原告诉企业的环境损害赔偿案执结
2019/07/19 10:38  新华报业网  赵晓勇  

  交汇点讯 7月19日,记者从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由该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省政府作为原告诉企业的环境损害赔偿案执结,赔付金额高达5632万元。

  

  此案具有重大影响,新华日报、交汇点多次聚焦。2014年5月9日,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营销经理杨某非法将公司生产的102.44吨危废物废碱液交给不具有危废物处置资质的李某某处置。最终这些废碱液被李某某直接倾倒到长江及新通扬运河,严重污染环境并先后造成靖江城区、兴化市自来水中断供水50多个小时。案发后,倾倒废碱液体的两名当事人虽被判刑,但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赔偿并没有到位。

  

  去年1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在全国试行,明确省级政府和市地级政府可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江苏省人民政府依照《方案》向事发地法院泰州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也是全国首次以省政府作为原告的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当年8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海德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3637.90万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818.95万元、评估费26万元,共计5482.85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支付至泰州市环境公益诉讼资金账户。去年12月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海德公司在提供有效担保的前提下,申请分批支付赔偿款5482.85万元。

  

  本案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安徽海德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今年3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交申请执行书。案件立案执行后,法院决定成立专案执行重案组。3月7日即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5个,实际冻结金额235万余元。12日,审判长陈卫兵带队,组织13名执行人员、三部执行车辆,分赴江苏南京,安徽合肥、马鞍山、芜湖、和县等地开展现场执行调查,先后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海德公司银行账户8个、查封不动产2处。至此,被执行人安徽海德公司名下实际使用的银行账户及不动产全部采取冻结、查封措施。14日在依法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文书后,又多次传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到法院谈话,督促其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不履行后果。之后,案件因被执行人安徽海德公司暂无能力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陷入困境,即将进入结果未知的查封财产处置阶段。此时,承办人阅卷了解到,在案件审理期间,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为安徽海德公司今后判决的履行提供连带担保,案件找到了新的突破口。经合议庭评议,法院裁定江苏海德公司十日内支付被执行人安徽海德公司应履行的款项。裁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后,法院于5月10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江苏海德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了查控措施。迫于司法权威,江苏海德公司于6月5日向泰州市环境公益诉讼资金账户汇款1100万元。了解到江苏海德公司汇款情况后,承办人立即向有关单位调查该1100万元的汇出银行,并于6月6日派员至江苏海德公司汇款银行,查询并冻结江苏海德公司在交通银行南京大厂支行的账户,堵住了这一条“漏网之鱼”。6月20日,大连秦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冻结的江苏海德公司在交通银行南京大厂支行的账户汇款6000余万元,案件全部执行标的实际控制到位。

  

  本以为案件就此执结,但是在6月21日却发生了一起令执行法官意想不到的事情。原来,大连秦滨公司电话联系到该案承办人,告知承办人该6000余万元系其误汇至江苏海德公司被冻结的账户。承办人要求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以便法院进行审查。6月24日,大连秦滨公司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请求法院解除对误汇款项的冻结。6月27日上午,承办人向江苏海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关业务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并进行法律宣传、释明,告知其作虚假陈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谈话结束后,大连秦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来到法院了解异议审查进程,承办人亦向其进行了法律宣传,并告知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日下午,大连秦滨公司撤回了执行异议申请。至此,首例省政府为原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全部执行到位。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卫兵说,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法院将始终坚守法律底线,牢固树立生态红线不可触碰理念,以最严格的司法措施,最严厉的法律手段,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建设美丽中国,为打造江苏高质量发展支点城市,奋力书写好新时代“五张新答卷”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交汇点记者 赵晓勇 通讯员 于波 张海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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