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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规范更要促传承创新,江苏省中医药条例(草案)接受初审
2020/01/10 14:36  交汇点新闻  陈月飞  

  

  交汇点讯 江苏是中医药大省,传承悠远、名医辈出、流派纷呈。着眼让我国中医药发展史上的重镇在新时代焕发新光彩,《江苏省中医药条例(草案)》提请9日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初审。省人大常委会连日来热议草案,希望以一部具有前瞻性的地方法规,为传承发展我省中医药事业提供基础性支持。

  中西医结合,要避免中医边缘化

  江苏中医药发展水平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代表省政府作立法说明的省卫健委主任谭颖介绍,我省在资源总量、医疗经营与服务、科研和教学水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满足人民群众中医药服务需求等方面均在全国领先。2018年中医医疗竞争力排行榜中,前500强中我省共有56所医院,数量居全国第一,江苏省中医院位列全国第二,昆山、江阴、张家港、常熟市中医院位居全国县级中医医院前四名。

  与此同时,我省中医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比较突出。谭颖点出了六大问题:对中医药的发展认识还不够到位,“中西医并重”方针执行不力;中医药管理体制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协调;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不稳定,价格政策未能充分体现中医药特色优势;中医药人员总量不足,高层次和基层人才短缺;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和从业人员缺乏;中医养生保健监管不到位。“这些都需要通过法律规范来引领、促进、规范和保障。”谭颖说。

  我省开展中医地方立法起步较早,1999年就出台了《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但与中央要求和我省面临问题相比,重新制定我省中医药地方法规的必要性凸显,且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省里面进行条例的制定,我们非常兴奋、非常期待。”省中医院党委书记、南京中医药大学副校长方祝元委员希望,能够抓住去年10月第一次由国务院召开全国中医药大会的有利时机,加快立法进程。

  这次大会和去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医药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为立法提供了根本遵循。由于《江苏省中医药条例》2018年就被列入立法计划,立法起步较早,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既总体肯定草案,也认为中医药不仅关乎医疗卫生,更是民族自信、文化自信的重要体现。立法要提高站位,紧扣中央有关意见精神,既要注重规范,又要体现对中医药的支持、鼓励和引导。

  最根本的指导思想最需要支持和鼓励。条例草案说明坦承,当前“重西轻中”“以西律中”思想仍居主导地位,扶持和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方针政策面临落实难。谭颖介绍,为真正促进实现中西医结合,根据中医药法并结合我省实际,草案确立两大基本原则:医药卫生领域“中西医并重”,发展中医药事业“遵循中医药规律”。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也强调,要在坚持中医优势的基础上真正推动中西医结合,中医发挥优势必须融合到卫生医疗和健康促进体系中去,不能列入另类、逐渐边缘化。

  既要开门发展,也要坚持中医自身规律

  避免中医药边缘化,需要不断传承保护,更需要不断创新发展,而不能关门发展。

  “开门”要向科技敞开大门,是不少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共识。“中央文件中反复强调中医药和其他专业要交叉融合,中医药发展不能关门发展,要开放、包容,要互相学习、互相借鉴。”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南京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教授陈琪委员表示,中医药发展必须要依靠科学,多学科交叉融合开展科研,借鉴现代科学技术解决中医药面临的新问题。

  融合的前提是不放弃中医优势。审议意见汇总提出,中医药发展须在坚持中医优势的基础上,真正推动中西医结合,鼓励医科大学、药科大学、医疗机构联合进行创新式、组团式的协同攻关,支持研究型医疗机构建设,结合更多技术,推进多学科融合,融合诊疗体系、制度体系、政策体系支持中医药发展。

  融合、传承、创新,第一资源都是人。但当前我省拥有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2.41万人,占全省医师总数仅11.79%,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每千人口中医类别执业医师0.3人,仅排全国第22。谭颖指出,部分原因在于培养模式不利于基层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中医院校毕业生中医基本功不够扎实、培养途径单一,不够重视师承教育,也没有建立合乎中医药自身规律的科研评价体系。

  建立符合规律评价体系,获得了众多与会者赞同。“中医是大器晚成的职业,可能西医三四十岁就可以看病了,但是中医三四十岁可能刚入门,所以要符合中医自身的人才评价体系。”方祝元提出,中医人才培养需院校教育和中医世代传承两条腿走路,“中医不是光书念得多,考试成绩好就可以看病的。”

  草案也规定,中医药教育和人才培养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点和文化特色,全面发展中医药学校教育、中医药毕业后教育、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医药师承教育和中西医结合教育;加强中医药科学研究,改革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

  围绕两种途径培养人才,委员们补充建议,一方面要加强中医药学校和其他学校联合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中医药人才,一方面师承带徒应当严格标准、规范执行,乡村基层医生培训也要规范化、标准化。同时,名中医对中医药事业发展有重要引领作用,要重视名中医培育选拔,对作出贡献的应大力予以表彰,长期化、规范化、制度化省级名中医评选。

  建立有利于中医药发展的体制机制

  底蕴深、实力强,带来传承创新发展的高要求。许多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立法不仅要促进治病防病,还要传承江苏中医药优良传统、传播优秀文化。对此,草案列入了积极推进中医药地方学术流派传承、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设立“全省中医药宣传月”、在全社会普及中医药知识等条款。

  上述条款要落实,多有赖于更大投入。然而目前,各级政府对西医综合医院的投入力度远比同级中医类医院大,中医类医院与西医综合医院相比实力差距也比较明显。草案针对这种情况,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和促进其他具备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还列入了政府举办的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或中医综合服务区等条款。

  具体到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考核评价机制等方面,中医药特色优势也未能很好体现,价格政策上也存在影响中医药发展的不合理之处。草案就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中医药发展的政策,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进行预算单列,制定有利于促进中医医疗机构发挥中医药特色医疗服务的补偿办法,提高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在同级卫生健康事业经费中的比例。

  记者注意到,草案还拟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医药卫生政策,应当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开展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和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与。

  中医药体系是健康卫生体系的重要部分,改革发展责任不应局限于中医药管理局。审议意见建议,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责任,构建有利于中医药发展的体制机制。例如,财政、教育部门要研究有利于中医人才培养的教育拨款机制,改变中医院校更多是为争取生均经费而招生的现状;科技部门对中医药科研项目设置和成果评选要单列;医疗保障部门的支付体系要向中医药倾斜,药监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的中药发展监管制度;市场监督部门要加大对中医药广告的监督管理力度。

  交汇点记者 陈月飞 图自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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