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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连云港集中宣判22名涉恶被告人
2019/12/25 22:05  新华报业网  

  交汇点讯 12月25日,连云港法院组织开展集中宣判活动,市中院、连云区法院、灌云县法院、东海县法院依法公开对4件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此次活动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连云港法院第六次集中宣判,共判处24名被告人,其中涉恶被告人22名。至此,两年来,连云港市法院共一审审结涉黑涉恶案件28件123人,其中涉黑4件33人,涉恶24件90人。

  

  被告人何忠方参加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何忠方伙同管海涛、管海军、管海兵、侍树超、何平方、管金龙等人(均另案处理)为强揽工程,纠集他人成立“23户组织”,逐渐形成以管海涛为首要分子恶势力犯罪集团。2013年至2017年间,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阻工闹事、群体上访及其他手段,多次实施强迫交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告人何忠方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另查明,被告人何忠方曾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年7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在服刑期间,因发现漏罪,被告人何忠方被解回再审。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何忠方参加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忠方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石磊、石勇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初,被告人石磊刑满释放后,在外地学习到非法讨债业务,后于2011年11月2日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注册成立连云港腾飞清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后石磊及其胞弟被告人石勇利用亲友关系纠集多人,接受债权人委托,插手民间经济纠纷,采用暴力殴打或威胁、辱骂、喊口号、滋扰、哄闹、聚众造势、跟踪贴靠等“软暴力”手段专门从事讨债行为获取非法利益,逐步形成了以石磊、石勇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徐玲兄、李刚、徐海棠、刘正东、邱友良、何复伦、钱书洋、王杰、王蜜、倪庆、花开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谋求稳定、持续发展,该集团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奖惩措施,规定公司员工根据讨债时的表现情况,按比例领取讨债的提成,同时为鼓励接单、奖励员工、增加公司业务,规定介绍人可单独另提成一笔介绍费用。为扩大公司的知名度和拓展讨债业务,该犯罪集团还多次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并为公司成员印制名片,承揽讨债业务。2012年夏天至2018年12月,在向他人非法讨债的过程中,该犯罪集团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连云区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量刑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石磊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一万元;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石勇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四十六万元;11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被告人厉进万、陆金猛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7年3、4月,被告人陆金猛利用其担任灌云县侍庄街道陆庄村党总支书记的身份,与时任灌云县侍庄街道定村干部被告人厉进万共同组织策划,先后笼络该村村委会主任陆庆虎、管片人员陆习林、陆加芝,逐渐形成以被告人厉进万、陆金猛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陆加芝、陆习林、陆庆虎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导致陆庄村“两委”涣散,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灌云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量刑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厉进万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九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陆金猛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3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其余2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同波、赵云杰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左右,孙军、袁立听(均已判刑)在灌云县伊山镇成立财源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外放贷。期间,孙军多次组织徐超(已判刑)、袁立听、蒲发军(已判刑)及被告人赵云杰等人采取违法手段催讨债务。2012年4月、8月,孙军、徐超、袁立听、蒲发军、赵云杰等人因非法讨债被灌云县人民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刑。刑满释放后,为谋取非法利益,经与董叔永共谋,孙军再次纠集徐超、袁立听、蒲发军及被告人李同波、赵云杰、刘晓光、李康(另案处理)等人与董叔永组成“地下执法队”,插手民间借贷纠纷,形成了以孙军、董叔永为首,徐超、袁立听、蒲发军及被告人李同波、赵云杰、刘晓光等人为重要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连云港市连云区、海州区等地主动招揽或接受委托开展“讨债”业务,多次以殴打、虐待、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以及滋扰、哄闹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向债务人讨债,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并从中获取10%-30%的提成作为收益,查实违法所得16000元,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东海县人民法院综合考量该犯罪集团及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同波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赵云杰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刘晓光有期徒刑二年。

  交汇点记者 吉凤竹

  通讯员 尹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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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顾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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