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江苏省高院微信公众号公布了一起徐州市中级法院审理的恶意差评案件,引发网友关注。被告袁某在没有看到所购买产品的情况下,将提前编写好的4次差评内容、10张图片、3份视频发送给了他人,由他人在售卖物品的网店上进行评价。因评价内容中使用了 “真垃圾”“骗人”“假货”“非常差”等带有明显贬低性质的用语,被法院认定构成商业诋毁行为,判赔网店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差评,本来是电商时代消费者维护正当利益的有力武器。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又无法及时获得赔偿时,借助消费者线上评价平台,通过给予差评的方式,既是表达自己不满,也是对商家的一种制约和监督。然而,权利是有边界的,必须正确使用,否则就会损害他人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被法律明确禁止。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人通过购物评价行为来提高相关网店的知名度或者借助恶意差评打击竞争对手,甚至催生出职业差评师。袁某恶意差评被判赔5万元,告诫那些不负责任的评价人员,权利一旦被滥用,超出正当行使权利的界限,就要受到惩罚,并为之付出代价。互联网时代,人人都应为净化互联网消费市场、引导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作出努力。
孟亚生/文 曹一/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