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3月13日,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远程开庭依法公开审理该院第三例涉疫刑事案件,当庭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月13日至2月15日期间,被告人牛某某利用防控疫情物资口罩紧缺的行情,在明知自己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及多个微信群发布口罩售卖的虚假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被害人唐某某在看到被告人牛某某朋友圈发布的信息后,向被告人牛某某以每个2.5元的价格购买了2700个普通一次性口罩,在被害人唐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牛某某提供的二维码支付人民币6750元后,被告人牛某某就不再回复被害人唐某某的信息及电话。
在此之前,被告人牛某某于2020年1月1日1时许,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致他人受伤。经检验牛某某上肢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52mg/100ml,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牛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月14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消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其在全国疫情期间利用疫情防控物资紧缺的行情实施诈骗,妨害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其在危险驾驶罪中有自首情节,在诈骗罪中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签字具结,法院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结合其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立案后,宿豫法院按照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快速反应机制,迅速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辩护人沟通,做好远程视频调试等准备工作。承办法官仅用7天完成了阅卷、送达、公开开庭审理及当庭宣判等一系列诉讼活动,依法从快从严审结此案。
通讯员 刘祝羽 周孟韬 交汇点记者 徐明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