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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厂房“房东”对环保和安全生产须负监管责任
2020/06/02 20:47  新华报业网  

  交汇点讯 “按照‘谁所有谁管理、谁出租谁负责、谁违法谁担责’的原则,业主、管理人以及承租人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预防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月下旬联合起草《宿迁市出租厂房业主、管理人生态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责任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意味着,今后出租厂房的“房东”再也不能做“甩手掌柜”了,须对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责任。

  之所以要出台这样的《办法》,宿迁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在污染防治攻坚战开展的“散乱污”企业整治过程中,有部分开发区(含工业园区、工业小区)和地方政府及乡镇街道建设的一些标准厂房、部分企业空余厂房、一些个体工商户和私人业主手中的厂房,让那些被整治的“散乱污”企业“东山再起”有了要趁之机,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新的隐患。而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主要针对的是直接排污者(承租人),对出租厂房的“房东”如何落实监管责任很少规范,为此,宿迁便从源头—“房东”着手,制定了这样的一份文件,促使“房东”加强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管控。

  记者注意到,整个《办法》分四部分共28条。第一部分相当于“总则”,共有8条(第一条至第八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文件目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对象及范围、适用的基本原则以及职责分工,含各地政府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等。第二部分是对业主和管理人出租厂房生态环境及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内容,共10条(第九条至第十八条)。如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业主、管理人在与承租人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内容,提醒承租人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和安全生产审批手续。”第三部分主要是对违法违规出租行为处理方面的内容,有8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六条)。如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凡承租人在出租厂房内存在环境及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相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除依法追究承租人责任外,还应追究业主、管理人的相应责任。”第二十五条还明确,“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部分相当于“附则”,共2条(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主要是三个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解释,本办法拟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

  建立长效管控机制,是出台这一《办法》的出发点。为此,今年2月以来,宿迁市相关部门广泛征求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部门及社会各界意见,还举办了由人大、政协、工商联、律师、企业等社会各界代表共20多人参加的《办法》听证会。在广泛吸收合理建议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办法》。“作为一名企业代表,我认为出台这个规范性文件很有必要,而且十分及时。”沭阳方圆地毯有限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毛广涛认为。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路黄中告诉记者,据不完全统计,20年来,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建成的厂房,宿迁全市有近千万平方米。这些厂房在招引企业、助推当地经济发展起到很大作用。但这些厂房在出租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制定这样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尚属首家,没有可借鉴的文本,因此难度很大。我们主要是从源头抓起,明确责任,出台创新性管理办法,对小微企业不仅没有影响,反而会助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交汇点记者 徐明泽 通讯员 徐万宁 邹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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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顾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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