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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活垃圾分类全国试点提供法治保障,《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明年6月施行
2019/11/29 21:29  新华报业网  

  

  交汇点讯 11月2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了《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苏州是全国生活垃圾分类先行先试46个重点城市,这部将于明年6月1日施行的地方法规将为试点提供法治保障。

  网上广征民意,纪委监委参与立法

  

  2017年,苏州被确定为我国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要在城区范围内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要求,至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35%以上。此前,苏州曾先后出台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立法和实际工作还存在差距。苏州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这项立法,并将《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列入今年立法计划。

  由于垃圾分类涉及每个家庭、每位市民,苏州对立法十分慎重周详。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提交审查批准前条例曾经过反复修改,其间进行量大面广深入的调研,先后赴省内外多地学习调研,到苏州4个市(区)听取相关14个部门及代表委员、基层立法联系点、村(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意见,实地考察垃圾处置项目,还不打招呼实地调研了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情况。

  “我们还委托第三方,对争议较大的生活垃圾分类类别、投放方式、收集容器配置、处置方式和能力、大件垃圾处理等重要立法事项进行评估。”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雪珍介绍,他们还举行了网上立法听证会,获得7.25万次点击,网民对听证事项、陈述人投票6019票,收到198条评论。“每次修改我们都通过各类媒体全程同步公布草案、每一次修改稿及相关立法信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还获悉,为在工作程序上防止条例立法的部门利益化和利用立法工作关系谋求个人私利,苏州市纪委监委派驻苏州市委办纪检监察组参与了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委会还将条例列为全省年内两项立法精品示范工程之一并全程予以指导。

  重点对强制分类投放作出规定

  

  最终提请此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条例,从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分类设施建设,到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与处置各环节的管理作出“全流程”规定,尤其对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等作出重点规定。

  科学合理确定分类类别是推进分类的前提和基础。这部条例规定苏州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4类。“这样的分类是根据国务院有关通知和我市政府规章作出的,与上海、无锡、杭州等地分类规定也基本一致。”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说,考虑到分类类别会随经济社会发展变迁而改变,条例还授权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分类投放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初始环节,也是最重要的环节,更是实行分类收运、分类处置的前提条件。条例明晰了各环节责任和要求,首先明确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具体操作层面上,一方面对分类投放指导与服务作出规定,另一方面明确投放管理责任人要合理配置分类收集容器,如城市住宅区、农村居民点首次配置分类收集容器,由县级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负责。

  记者注意到,为便于有效督促分类投放,提高参与度和准确性,条例规定了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并针对反映较多的大件垃圾、建筑装修垃圾、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骸等专门规定了分类投放要求。

  如果不分类怎么办?条例参照上海、杭州等地规定,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收。那要是运输时混装呢?辛苦分类后,转运时却混装,一些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地区的群众对此反映较大。苏州这部条例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混装,可以报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由后者进行处理,并规定了收集运输单位的法律责任。

  强制分类,重在实施

  

  该法规涉及苏州全体市民和社会方方面面,如何推动有效实施是重要课题。

  为保障实施,条例分别规定了违反收集容器配置、分类投放规定,以及混合收集运输、不符合要求作业等方面规定的法律责任。处罚方式以经济处罚为主,如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为高位推进,苏州市拟在条例通过后,以苏州市委名义召开贯彻实施推进会。记者还获悉,苏州市相关部门正抓紧制定条例的相关各项配套实施细则,拟于明年条例施行之时一同公布实施。苏州市明年还将通过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百项攻坚行动”等,推动条例在全市落地落实。

  交汇点记者 陈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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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建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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