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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十大普法案例,海陵法院为企业规避经营风险“划重点”
2019/07/06 15:15  交汇点新闻  

  交汇点讯 7月5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近三年审结、精心挑选的10个商事普法案例,旨在提示、倡导商事主体依法规范经营,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发布的十大商事普法案例,社会影响大、受关注度高、引导价值突出,重点涉及买卖合同、金融借款合同、居间合同、股权转让和公司解散5大纠纷,为企业加大依法治企力度,有效规避企业经营中存在的各类风险等提供借鉴。”海陵法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顾国华说。因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商事主体的法律规则意识淡薄等,海陵法院商事案件受理数量日益增多。近三年来,海陵法院共受理商事案件5889件,审结5880件,结案率99.85%,调撤率38.81%,法定正常审限结案率96.68%,诉讼标的额98.99亿元,这也制约了企业的良性发展。

  记者了解到,面对商事案件受理数量日益增多的态势,海陵法院今年以来创新试点运行“门诊”式金融审判,提升了金融审判诉讼效率;开庭过程中,法官仅审理实体争议问题,不再严格按照庭审调查、归纳争议焦点、辩论等环节来进行,并当庭宣判,由法官助理根据庭审及宣判内容制作“令状式”裁判文书,当场送达给当事人。海陵法院副院长王小莉说,此外,该院正在稳步推进建设商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健全和完善商会调解制度,提供多元化的纠纷化解渠道,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和延伸商事审判职能,通过与部分重点企业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诉讼保全工作的细则》、联合区工商联开展“十行百企”司法护航行动等,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交汇点记者 赵晓勇 通讯员 蒋俊峰 陆星辰

  附:泰州十大商事普法案例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当保障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存在被确认无效的风险

  ——丁某诉顾某、宫某、第三人湖北星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2.签订补充协议应当明确签订协议的背景、针对的问题及权利义务的变更,以避免因表述模糊造成的再次纠纷

  ——中某设备公司诉索某配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3.金融机构审查担保人提交的担保材料时应强化审慎注意义务

  ——泰州某支行诉泰州某建筑公司、江苏某红木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4.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时应当审慎对待自身行为,考虑其产生的法律效力

  ——孔某诉石某、远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5.商事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德某公司诉泰州某公司、经某事务所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案

  6.约定付款方式之外的付款行为的效力认定

  ——某建筑机械公司诉某机械租赁公司、袁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7.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飞某配件厂诉福某家私公司、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8.居间行为未完全履行的费用支付问题

  ——某房产经纪公司诉万某、柳某居间合同纠纷案

  9.尚未履行完毕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买受人破产,将标的物出卖给他人致出卖人无法行使取回权,由此产生的债务应当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某金属结构公司诉某输电设备制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0.公司股东在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公司之前应当先行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

  ——韦某诉海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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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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