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因为就近下车的要求遭拒,竟在高速公路上拉拽正常行驶的大巴车方向盘,事后一查,之前还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7月31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危险驾驶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万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今年2月20日,万某某乘坐渝A开头的由重庆出发的大巴车前往无锡,车上实际载客20余人,无锡停车下客点为无锡东站出口。2月22日凌晨0时40分许,大巴车在高速公路上以约70公里每小时的速度行驶至无锡西出口路段(尚未到达规定的下车点)时,万某某因离家较近便要求大巴车驾驶员聂某某从该出口下高速并让其下车。被拒绝后万某某遂用力拉拽正在正常行驶中的大巴车方向盘,导致车辆方向偏离,因驾驶员立即摆正方向并靠边停车而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后万某某跳窗逃跑,被驾驶员及同车乘客共同追堵控制后移交给公安机关。
法院还查明,2018年11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号码为皖S开头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无锡市惠山区锡澄路堰新路路口时,与陈某发生纠纷,后被处警民警查获。经鉴定,万某某血液中检出含有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4mg(乙醇)/100ml(血液)。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又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条款,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交汇点记者 浦敏琦 通讯员 华灵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