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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原副市长李逸浩受贿案一审宣判
2021/01/13 16:50  江苏高院  

  2021年1月12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盐城市原副市长李逸浩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逸浩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逸浩利用担任大丰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常务副市长,滨海县县长、县委书记,盐城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审批、工程款拨付、违法事项查处、工作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近亲属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08万余元。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逸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李逸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赃款赃物,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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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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