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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湖畔宣判:特大“电捕鱼”民事公益诉讼案,赔偿157万元!
2019/11/28 22:00  新华报业网  

  

  交汇点讯 11月28日上午,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江苏高邮湖畔公开开庭审理扬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高某某等10名被告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该案是农业农村部自2018年10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电鱼活动专项执法行动中,执法部门发现的一起特大“电捕鱼”违法案件。

  

  巡回审判:湖边开庭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对本案开展就地巡回审判,将法庭搬到了距离审判区域不到100米的美丽的高邮湖。庭审现场,省、市人大代表,农业农村部长江办、黄河流域以南二十多个省级渔业、渔政机构负责人,及渔民代表合计200余人现场旁听庭审。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刘尚雷表示,在电捕鱼行为发生地采取巡回审判,能够扩大了生态环境审判的教育引导功能,“通过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宣传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放大生态保护的社会效果。”

  

  伸向邵伯湖的“午夜黑手”

  2019年1至2月,高某某、谈某某等人在明知高宝邵伯湖为禁渔期的情况下,多次进入高邮湖、邵伯湖内3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午夜时分驾驶3艘快艇使用电瓶、逆变器、电渔网等工具,采用30米长的拉网实施“电捕鱼”8次,先后共10人参与策划、开闸、电捕、贩卖过程,并明确具体分工,合计捕获鲤鱼、鲫鱼等渔获物13140余斤。

  “电捕鱼”是采用“摩托艇拖拽电网”的方式,对捕捞对象没有选择性地进行打捞,刘尚雷介绍到,“这种捕捞方式会直接导致电捕区域水生生物死亡,侥幸逃脱的鱼类其生理功能会遭受不同程度损伤,造成鱼类资源逐渐衰竭甚至灭绝。”

  此外,“电捕鱼”释放的电流还会对鱼类的饵料生物造成伤害,对浮游动植物和底栖生物有极高的致死作用,未捕捞上来的死鱼沉至水底,腐烂后影响水质,造成水环境的次生污染,进而导致整体水域“荒漠化”“真空化”。

  

  争议焦点:157万元赔偿金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某某等10名被告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高某某等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及生态环境补偿费用合计157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围绕庭前会议中合议庭确定的“电捕鱼”行为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数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等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辩论。

  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研究员谢松光作为检察机关申请的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一一回应了法庭及各方当事人针对评估报告所提出的相关疑问。

  评估报告根据此案“电捕鱼”危害估算出的157万余元的生态环境资源补偿由5个部分组成。一是案涉“电捕鱼”的渔获物价值6.93万元;二是电捕区域被电击致死或伤害但未被捕捞上来的其它鱼类损失价值10.19万元;三是以上被损害鱼类对种群繁殖的损失价值78.94元;四是电击造成包括浮游动植物和底栖生物鱼类饵料生物损害的补偿价值56.382万元,五是本案渔业损失价值的咨询费用5万元。综上所述的违法成本相加高达157余万元,但高邮湖、邵伯湖生态环境因此遭到破坏的损失短期内不可挽回。

  

  法律红线不可触碰

  合议庭经评议后,综合考虑本案“电捕鱼”行为的多种特殊因素,法庭当庭判决高某某等10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其非法捕捞、买卖水产品造成渔业资源损失及生态破坏行为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判决高某某等8名共同实施非法电捕者,在其各自参与非法捕捞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鉴于无明确证据证明李某某系明知高某某等人采用电捕方式非法捕捞,判决利用工作之便违规开闸的李某某对直接渔业资源损失6.61万元与非法捕捞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明知渔获物系非法捕捞所得仍非法收购,判决收购者王某某对直接渔业资源损失3.95万元与非法捕捞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判决赔偿的金额合计157万余元,该笔赔偿款项将在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高邮湖、邵伯湖地区生态资源修复。

  通过本次案件的审理,明确了捕鱼的严重危害后果,刘尚雷解释到,“不仅引导教育环境侵权者意识到自身的错误,而且还要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让其为生态破坏后果付出经济代价,同时警示其他潜在的环境侵权者,杜绝环境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推进我省生态环境不断改善。”

  

  近年来,江苏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的重要指示,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行动中来。庭审结束后,江苏省农业农村厅、中国海监江苏省总队等有关部门,还在现场举行了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电鱼器具集中销毁等活动,

  文案:交汇点记者 顾敏 交汇点见习记者 钱晶晶

  摄影/视频:交汇点记者 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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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郑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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