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报业网 > 扬州 > 资讯 > 正文
6个月,扬州有251人因危险驾驶被判处刑罚,10起典型案例触目惊心
2019/07/20 15:49  交汇点新闻  李源  

  交汇点讯 7月20日,扬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向社会公布2019年1-6月查处危险驾驶案件相关情况,并发布10起典型案例,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牢记法律底线,安全文明出行。

  记者了解到,2019年1至6月,扬州公安交警在全市范围内持续进行酒驾专项查处,累计开展全市性统一行动25场次,共查获饮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1145起、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449起。

  2019年1-6月,全市公安交警部门共办理危险驾驶案件571起,从查处的危险驾驶罪类型来看,449起为醉酒驾驶案件,121起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案件,1起为严重超员案件。查处涉案人员571人。截至目前,已有251人被判处刑罚,其他案件正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

  从涉案人员年龄分布来看,最多的是40-60岁,342人,占59.89%;其次是20-40岁,216人,占37.82%。从涉案人员驾龄分布来看,驾龄在4-10年的最多,239人,占41.85%;其次是10-15年的,113人,占19.78%。

  从案发时段分析,这些案件多发生在18时至凌晨24时,共356起,占62.34%。从车辆的类型来看,主要是以小、微型客车和摩托车为主,两者共550起,占96.32%。

  严重超速、超员,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交通违法犯罪行为将严重威胁驾驶员自身及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广大交通参与者不可触碰的法律底线。扬州公安交警特别提醒:根据相关数据表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是最高发的危险驾驶罪类型。酒驾、醉驾机动车社会危害性大、后果严重,行为人将付出沉重的违法成本。公安交警部门对此将始终保持严管高压态势,常态治理、综合治理,全覆盖、无盲区、零容忍、严整治。全市公安交警部门将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执法管控力度,从严查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扬州公安交警呼吁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深刻认识到危险驾驶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珍爱生命,敬畏法律,不存侥幸心理,坚决不触碰酒驾红线、醉驾底线,尊崇文明交通“扬州共识”,遵守安全行车“扬州规矩”,自觉抵制酒驾、醉驾,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共建共享安全文明道路交通环境。

  案例一

  2019年4月15日13时30分左右,衡某某(男, 56岁,江苏省宝应县人)酒后驾驶苏KNPXXX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宝应县望直港镇仲墩村团结路交叉路口处,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衡某某受伤。宝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经过了解得知衡某某涉嫌酒驾,已被送往医院救治,民警随即前往医院提取了李某的血样送检,经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衡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2.3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该起事故经宝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衡某某与张某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扬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衡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19年6月20日,衡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案例二

  2019年1月10日20时21分左右,邱某某(男,40岁,扬州市广陵区人)酒后驾驶苏KZ6XXX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扬州市万福西路漕河岗路段时,被正在进行酒驾整治的扬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2mg/100mL,涉嫌醉驾,民警立即将邱某某带至扬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抽血取样送检,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鉴定,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5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扬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18年1月23日,邱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在缓刑期内又犯新案,故被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9日,邱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被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三

  2019年2月25日21时8分左右,李某(男,34岁,扬州市邗江区人)驾驶苏KFB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邗江区汊河街道祥园路与银河路交叉口向南50米处道路东侧由东向西斜过公路至道路西侧发生单方事故,事故导致李某本人受伤,二轮摩托车受损。邗江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经过了解得知李某涉嫌酒驾,已被送往医院救治,民警随即前往医院提取了李某的血样送检,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5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该起事故经邗江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扬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19年7月4日,李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四

  2019年3月21日21时左右,孙某某(男,39岁,江苏省高邮市人)酒后驾驶苏KYSXXX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高邮市屏淮路与泰北路交叉口时,被正在进行酒驾整治的高邮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13mg/100mL,涉嫌醉驾,民警立即将其带至高邮市中医院抽血取样。孙某某在提取血样后尚未签字时趁着民警不注意,突然从医院一楼厕所内跳窗而逃,民警当即上前紧追,很快将其当场擒获。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1.1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对于孙某某逃跑的原因,经警方调查,2012年,孙某某就因危险驾驶罪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2000 元,其驾驶证被吊销,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直至2018年2月,孙某某才又重新考取了驾驶证。扬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再次对其作出了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该起案件已于2019年6月19日移送至高邮市人民检察院。目前,此案正在审查起诉过程中。

  案例五

  2019年3月7日20时55分左右,驾驶人盛某某(男,45岁,扬州市邗江区人)酒后驾驶苏KX8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扬州市翠岗路与百祥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扬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涉嫌醉驾。民警立即将盛某某带至扬州东方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盛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2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扬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其作出了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19年6月盛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案例六

  2019年4月5日20时40分许,刘某(男,28岁,扬州市邗江区人)酒后驾驶苏K77XXX号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国展路与明月湖路交叉口处时被扬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3mg/100ml,涉嫌醉驾。民警立即将刘某带至扬州东方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7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扬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其作出了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19年7月8日,刘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七

  2019年01月05日23时50分,杨某(男,37岁,扬州市开发区人))驾驶苏K5A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开发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鸿大路与开发西路交叉路口时,与前方停在鸿大路与开发西路交叉路口等候绿灯通行的由刘某驾驶的苏KW3XX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二车损坏。扬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到达现场时徐某举报杨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民警遂使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对杨某进行了现场检测,显示结果为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49mg/100mL,涉嫌醉驾。民警立即将杨某带至扬州东方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4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该起事故经扬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扬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其作出了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19年4月16日,杨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八

  2018年4月27日20时25分左右,王某某(男,39岁,江苏仪征人)酒后驾驶苏KBEXXX号二轮摩托车沿仪征市304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刘集镇利民岗路口时,被正在路面执勤的仪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刘集中队民警查获,后依法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王某某的检测结果为130mg/100ml,涉嫌醉驾。民警遂将王某某带至仪征市刘集镇卫生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5.6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扬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其作出了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19年5月30日,王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九

  2019年3月19日0时10分左右,蒋某某(男, 31岁,江苏省兴化市人)酒后驾驶苏MEFXXX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启扬高速公路下行线250KM+300M路段,与高速公路中央隔离栏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车辆及高速公路路产受损。民警在现场发现蒋某某涉嫌酒驾,遂将其带至扬州市友好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6.5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该起事故经扬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认定,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扬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2019年5月22日,蒋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十

  2019年2月4日20时50分,李某(女,32岁,扬州市邗江区人)酒后驾驶苏KE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文昌东路与曙光路交叉路口时,因发生交通事故被扬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七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因李某现场拒不配合进行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民警立即将李某带至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卫生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江苏省南京市康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7.76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该起事故经扬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七大队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扬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其作出了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该起案件已于2019年5月9日移送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目前,此案正在审查起诉过程中。

  通讯员 祝隽

  交汇点记者 李源

标签:
责编:刘雨菲

版权和免责声明

版权声明:凡来源为"交汇点、新华日报及其子报"或电头为"新华报业网"的稿件,均为新华报业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华报业网",并保留"新华报业网"的电头。

免责声明:本站转载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新华报业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者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read_image_看图王.jpg
信长星.png
read_image.png
受权.jpg
微信图片_20220608103224.jpg
微信图片_20220128155159.jpg

相关网站

二维码.jpg
21913916_943198.jpg
jbapp.jpg
wyjbL_副本.png
jubao.jpg
网上不良信息_00.png
动态.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