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议 | “高空抛物”何须“全楼买单”
2020/05/22 17:47  新华报业网  

  在5月22日上午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首场“代表通道”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接受记者提问时说,提交大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简称《草案》)明确了“高空抛物”责任,要求有关机关要查处责任人,大大减少“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情况;因为明确了物业公司责任,也会从源头上守护好头顶上的安全。

  近年来,“高空抛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一些案例由于找不到肇事者,最后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定全楼业主共同赔偿。“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看似公平,维护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利益,但也引发了很大争议,许多人责问:一人抛物,却让那些无辜的邻居都来“连坐”,公平、合理吗?因为有全楼人的赔偿,有关机关常以工作忙为借口不愿调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物业公司也时常疏于防范。

  《草案》明确要求,发生“高空抛物”,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只有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全楼赔偿”的规定。《草案》一旦审议通过,将明确了“有关机关”的法律责任,不让无辜者受到牵累。如果“有关机关”敷衍了事,就是渎职,就要承担法律后果。《草案》也明确了物业公司的责任,如果物业公司再置身事外,疏于管理,不在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不强化日常巡逻、安保,不从源头上守护好头顶上的安全,就会为此付出高昂代价。

  孟亚生/文 张永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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