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企业因参与疫情防控而合同逾期等,不纳入失信名单
2020/02/20 15:53  新华报业网  

  交汇点讯 记者20日从江苏省信用办获悉,日前江苏省发改委就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加强信用管理和服务工作,专门下发相关通知,对当前进一步做好信用信息管理和服务,提出具体要求。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加强信用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推动市场主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主体信用权益,形成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稳定经济秩序的强大合力,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要求,现就我省应对疫情影响切实加强信用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精准有效信用管理,有力有序推进疫情防控

  (一)强化市场经营秩序信用管理。推动企业履行依法经营的社会责任,各相关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领域制假售假,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正当竞争以及借疫情发布虚假广告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强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归集和报送,提高失信成本。

  (二)强化价格管理领域信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展防疫物资价格自律、诚信经营信用承诺,守信践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加大价格失信惩戒力度,对口罩、温度计、消毒液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中不明码标价、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垄断经营、趁火打劫等失信行为信息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三)强化企业复工复产信用管理。引导市场主体强化承诺意识、责任意识,制订复工复产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做到防控机制到位、检疫查验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和宣传教育到位,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对未按照要求复工复产的,要强化整改,建立重点关注名单制度,实施差别化监管措施。未对返岗返工职工进行健康监测管理、未采取消杀措施保证复工后生产生活环境安全、未按要求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四)强化民生服务保障信用管理。大力推行政务服务、信用服务“不见面”办理,引导、指导各类市场主体充分利用江苏政务网、江苏政务服务APP等渠道获得“不见面”服务,确保疫情防控期间政务服务不打烊。助力各类民生企业、便利店、作坊等生活必需品相关生产及配送企业安全生产,强化水电油气、通信、寄递物流、外卖餐饮等领域信用管理工作。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切实保障民生公共产品安全保供。

  (五)强化医疗服务秩序信用管理。保障疫情防控一线医疗卫生人员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加大对伤医扰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打击和惩戒力度。因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个人,按照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六)强化疫情防控个人信用管理。在我省区域内居住、工作、学习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履行服从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依法接受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减少外出活动,不参加人员聚集活动;严格履行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等有关疫情防控义务。对隐瞒病情、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等情况,或者有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行为的,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认定为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惩戒。

  二、采取信用联合激励举措,凝聚疫情防控正能量

  (七)鼓励疫情防控担当作为。树立疫情防控诚信典型,凝聚众志成城、共克时艰的强大正能量。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赴湖北参加支援疫情防控医务工作、参加一线疫情防控工作且表现突出、参加疫情防控志愿者服务活动且做出重要贡献、积极捐赠疫情防控物资或资金等行为的个人和集体,纳入守信行为记录;对转产、扩产、采购、运输疫情防控急缺医用物资及重要原材料的,在全产业链复工中取得突出成绩,以及为生活物资保障和市场秩序稳定作出贡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纳入守信行为记录。

  (八)加大诚信正向激励力度。充分发挥守信联合激励机制作用,对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表现突出的守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性、行业性、市场性、社会性激励措施。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向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等大力推介,营造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对守信主体,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措施,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在各类评优评先、公共资源分配中予以优先支持和便利措施。

  (九)做好守信信息归集共享。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表彰的疫情防控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名单。将省、市级部门认定的疫情防控领域行政奖励信息作为守信信息纳入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信用档案。相关名单信息及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实施包容审慎信用监管,助力企业应对疫情影响

  (十)审慎开展失信行为认定。实施宽严相济、一企一策的举措,增强对企信用关爱。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生产订单完不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出现的违约失信行为,相关部门可采取适当延长整改期、暂缓信息报送等措施,引导和帮助企业及时纠正和修复信用缺失,防范信用风险。采取便利措施向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及时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助力企业最大限度减轻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十一)探索轻微失信豁免机制。对企业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而导致的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不纳入失信名单,不实施信用惩戒。对企业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违约、金融债务违约、未及时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失信行为,满足豁免条件的,不纳入失信记录,不实施信用惩戒。

  (十二)加大严重失信惩戒力度。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存在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性、行业性、市场性、社会性惩戒措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归集其失信信息并上传至全国和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并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各地要及时落实国家推送的失信案例线索,切实做好相关失信案例核查工作。推进长三角区域疫情防控失信人员信息共享,推动区域范围内相关部门、单位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四、开通信用修复“绿色通道”,落实惠民便企措施

  (十三)开辟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全面落实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全程网上办理,进一步规范信用修复工作流程,优化服务,限时办结。引导企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开展行政处罚信息修复在线申请、进度和结果查询服务。企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获取的信用报告,视同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可作为信用修复相关依据。对因疫情等客观因素影响造成的企业失信行为,经行业管理部门认定,一企一策,支持帮助企业进行信用修复。各级信用管理部门要根据企业需求,及时举办公益性信用修复培训,探索开展线上信用修复培训活动。

  (十四)推行不见面信用服务。拓宽业务办理渠道,全面保障信用报告查询需求。积极通过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江苏政务服务APP等在线方式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公共信用报告查询服务。确需在信用服务窗口开具报告的,引导市场主体通过自助服务终端进行“无接触式”打印服务,提供免费报告邮寄服务。各级信用管理部门要主动应对疫情影响,积极转变服务理念,及早谋划年内信用修复培训、企业信用管理贯标和示范创建、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管理、信用知识竞赛活动、诚信文化宣传教育等工作,利用互联网、新媒体平台加大宣传力度,突出利用信息化手段确保各项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十五)大力支持企业增信防疫。加大信用专项资金扶持力度。对防疫期间通过信用手段支持疫情防控、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等项目进行重点支持,合理延长2020年度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截止期。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鼓励相关机构对信用状况较好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通过以及风险补偿、担保、再贷款等方式,为企业赋能加力,共度疫情难关。

  (十六)创新金融信贷支持方式。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5号)要求,加大对重点企业、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进一步完善线上银税互动平台,拓展银税互动共享数据,助力企业线上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利用银税互动平台、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江苏站)等,加大对企业的信用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良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创新续贷方式,切实降低企业贷款周转成本。

  (十七)加强疫情防控宣传引导。各级信用管理部门要及时通过信用网站、微信公众号、办事窗口等多种渠道公布疫情期间信用服务专线电话、办事资料清单,确保市场主体准确了解相关政策,采取安全高效的方式办理相关业务。各级信用网站要开设宣传专栏,加强抗击疫情和防疫知识的宣传。开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红黑榜”专栏,突出报道防疫先进事迹,注重挖掘诚实守信先进个人,集中曝光违法失信事件。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的,自动失效。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遵照执行,省有关部门具体措施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2月18日

  交汇点记者 李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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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顾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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