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三到位”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生态损害赔偿困局
2020/03/11 15:22  南通网  

  今年初,南通市生态环境执法局在前期排查的基础上,在启东一家制药企业查获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现场,企业私设暗管排放有毒废水,对水环境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经过两个月调查,上周,在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的见证下,启东生态环境部门与该企业正式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协议》:“污染责任主体江苏某制药企业预缴纳200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结论出具后,由污染责任主体严格按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修复方案进行环境修复治理。”

  生态损害赔偿是一项全新的改革创新工作。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2017年9月,南通结合地方实际,在省内率先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借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南通经验”,全国推广。

  今年,在总结前期探索经验的基础上,南通市生态环境部门不等不靠,主动出击、大胆探索,对已发生的生态损害案件及早开展磋商谈判,在已经推动实践的80个生态损害赔偿案例中,总结探索出“三到位”工作方法:化解到位,生态环境部门对检察建议均按照规定进行答复处理和回应,行政公益诉讼均在诉前化解;程序到位,刑事案件涉及生态损害的,生态环境部门均按照要求启动索赔工作;监督到位,检察机关积极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索赔磋商,参与、指导或见证全部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签订。

  作为生态损害赔偿工作的牵头协调部门,南通生态环境部门在做好职责范围内案例推进的同时,还积极与检察机关协作,协调指导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生态损害索赔磋商、签订协议。前不久,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与南通市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和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联动的意见》,两个部门间实现了生态损害赔偿工作的及时互联互通,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做好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等工作,检察机关依法严惩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实施法律监督,支持开展磋商诉讼工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于发现有生态环境损害的,检察机关通过向生态环境部门发出索赔提示函或建议书,启动公益监督。

  值得一提的是,在索赔磋商阶段,赔偿义务人积极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费用,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生态环境部门将履行情况提供给人民检察院,作为量刑建议参考。

  记者彭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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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顾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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