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浴室洗浴时突发疾病身亡,浴室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019/05/17 12:27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到公共浴室洗浴,一般会发现墙面标有“心脏病、高血压等患者不准入内”等警示标语。但浴客是否患病,仅从外表上不能分辨。如果洗浴的客人发生意外,浴室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男子在公共浴室洗浴时突发疾病身亡,家属要求浴室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26万元。法院最终判决该浴室承担5%责任,赔偿死者家属4万余元。

  男子洗浴时突发心肌梗死身亡

  2018年1月29日,孙某到连岛某浴室洗浴,进浴池泡了约4分钟后,突然趴下倒在浴池里,后搓背师傅喊人将其抬到更衣室沙发上,对其实施心肺复苏急救,同时拨打110和120电话报警求助。

  120救护车到现场后经检查确认孙某已死亡。连岛边防派出所出警后,经刑警技术队和法医现场勘查发现孙某外表无损伤,后经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对孙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孙某符合急性心肌梗死死亡。

  家属诉至法院要求浴室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家属认为,该浴室环境密闭,通风措施不当,导致孙某死亡,浴室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2019年1月18日,孙某家属将连岛某浴室及实际经营者张某起诉至连云区法院,要求浴室及经营者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26万元。

  庭审中,浴室及经营者张某辩称,孙某是因急性心肌梗死死亡,其死亡原因是自身疾病导致的,浴室已尽到了通风、提醒、告知等安保义务。浴室发现死者情况异常后,立即采取了人工呼吸等施救措施,并及时拨打120和110,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令浴室承担5%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孙某在洗浴过程中因为急性心肌梗死死亡,自身患有疾病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事发时浴室在收银台对面及浴区门口均放有提示牌,尽到了提示义务,在事发后积极施救,也尽到了相应的施救义务。但鉴于事发时浴室的排气扇未打开,浴室内空气流通不畅,与孙某发病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连岛某浴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连云区法院酌情认定连岛某浴室承担5%的赔偿责任,共计4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及时消除潜在危险,对存在的实际风险进行提示和引导,同时提醒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的市民,应尽量避免独自到人员密集、空气流通不畅的场所,以免造成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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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纪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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